(2011)锦江民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扬光诉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扬光,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赵扬光,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田孝福,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开街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扬光诉被告成都市蜀都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扬光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扬光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扬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扬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