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执字第64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金义泉、张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义泉;张茜;姚昊伟;于小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643-7号申请执行人金义泉,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茜,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鱼台县鱼新一路武装部军旅宾馆。被执行人姚昊伟,男,37岁,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于小冉,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0)鱼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有工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工资账户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