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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志光与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龚有法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志光;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龚有法;陈溪棋;徐兴武;傅兴菊;骆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29号原告余志光,经商,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下社村落家坞32号。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青春西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斌,总经理。被告龚有法,经商,家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大水畈村1组。被告陈溪棋,经商,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殿后。被告徐兴武,经商,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八里桥头村17组。被告傅兴菊,经商,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八里桥头村17组。被告骆承学,经商,家住义乌市苏溪镇三联村上山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光与被告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龚有法、陈溪棋、徐兴武、傅兴菊、骆承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光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兴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志光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光撤回对被告徐兴武的起诉。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