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顺强与郑庆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强,郑庆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陈顺强,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肖伟光,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小松,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庆均,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强诉被告郑庆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洁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