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5-2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征地补偿款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2011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6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3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