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边同昌诉宝鸡市陈仓区育才综合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同昌,宝鸡市陈仓区育才综合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10号申请人边同昌,男,生于1971年4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育才综合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朱根绪,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负责人乌新理,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边同昌诉宝鸡市陈仓区育才综合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育才综合加工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174元及案件诉讼费5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边同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