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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孔祥华与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华,张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孔祥华,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华与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华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英姿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