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央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央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杨巍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瑜斓。被告:范央青。本院在受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央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央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