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良敏,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庞良敏,女,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东村B区6楼3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7303290023。委托代理人:邹传银,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医院村3楼2单元8号。委托代理人:周永弟,男,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淮钢二村21楼2单元3号。被告1: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寿路。法定代表人:孟祥辉,该公司经理。被告2: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5943-X。负责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云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良敏与被告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良敏于2011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庞良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良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庞良敏负担。审 判 长 谢 巍人民陪审员 孙士彪人民陪审员 蒋 雷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