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安民初字第59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魏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秋天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后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20日生一女孩王雪,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只好作出让步。后因原告在外干活,晚上很少回家,被告有了第三者,导致双方感情越来越差,2009年农历3月6日,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之后被告又将孩子送回原告村头,从此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又有了外遇,及至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此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魏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秋天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后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20日生一女孩王雪,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后亦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打架,致使感情越来越差。2009年农历3月6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法庭审理中,原告主张现有共同财产:在拥翠园购房一套,新买双人床、沙发、衣柜等家具一宗,以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一宗。原告另主张被告离家时带走现金40000元,后因新农村建设搬家,原告在外借款50000元。2011年10月9日,经本院对被告母亲李月俊、二哥魏茂秋调查,证实了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的事实。二人并称,原、被告原来就常因家庭琐事打架,虽然家人希望他们和好,但现在联系不上被告,看来已无和好可能,先给判离了吧,云云。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本院调查笔录一份、安丘市凌河镇牟山前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原告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各异,加之婚后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致使双方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并且在孩子尚幼时,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彼此互不尽夫妻义务,充分证明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双方婚生女王雪,可暂由原告王某甲抚养,待魏某归来后另行协商。关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故暂不予处理,可在被告归来后再行处理。被告魏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