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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邓核新与郝德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核新,郝德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1949号原告邓核新。委托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德坚。委托代理人赵少华,女,1980年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核新与被告郝德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晶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201号原告牟翠香,女,汉族,1937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栖霞市翠屏街道栗林村。身份证号码:370628193701175329。委托代理人林海威,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栖霞市翠屏街道城关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74898-2所在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6号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李长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令强,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烟台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被告王军善,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迎宾小区10号。身份证号码:37068619900506073X。委托代理人王玉春,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军善之父。身份证号码:370628196702090718。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9时,被告王军善驾驶鲁FEW8**号小客车沿同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与前方顺行的罗春兵驾驶的鲁YE26**号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罗春兵及乘坐其车的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军善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春兵及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栖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4959.2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史丽红(城镇居民)护理。栖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原告出院后休息治疗两个月。原告因该事故花交通费120元。被告王军善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庭审中,原告同意本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本事故中另一受伤的罗春兵的经济损失。被告王军善驾驶的鲁FEW8**号小客车在事故发生前已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牟翠香护理费601元、交通费100元,计701元,于2012年1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该被告应承担的其它经济损失。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军善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冯效琳审判员柳程远审判员刘旭明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于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