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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邹国焕与陈励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61-1号原告:邹某某,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