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沈科与马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沈科,马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875号原告:余沈科。委托代理人:管钱锋,余姚市姚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敬。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沈科诉被告马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沈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余沈科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