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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飞与被告李小齐、韩西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继飞;李小齐;韩西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杨继飞,男,农民。被告李小齐,男,汉族,系陕AVK6**号车登记车主。被告韩西养,男,汉族,系陕AVK6**号车驾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飞与被告李小齐、韩西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继飞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继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0元,共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牛怀玉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尹明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