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飞与被告李小齐、韩西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继飞;李小齐;韩西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杨继飞,男,农民。被告李小齐,男,汉族,系陕AVK6**号车登记车主。被告韩西养,男,汉族,系陕AVK6**号车驾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飞与被告李小齐、韩西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继飞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继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0元,共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牛怀玉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尹明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