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河法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现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陈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审 判 长 黄世鹏审 判 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罗俊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丽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