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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407号原告苏某。被告李乙。原告苏某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一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1996年12月6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97年6月10日生长子李某,2010年2月1日生次子李甲。婚后感情尚可。但次子出生后被告长期不回家,并与她人同居,也不对该子承担抚育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长子李某由被告抚养,次子李甲由她抚养,两间门面房归她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他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他也对家庭和孩子尽了相应的义务。只是近期原告无故怀疑他与她人同居,双方才产生纠纷。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2年10月经人介绍谈婚,1996年12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5月6日生长子李某,2010年2月1日生次子李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3月以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曾发生过争吵。2011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但经常回家探望,打工期间也常给家里用钱,现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同居,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但又未提共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认为原告所诉完全失实,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使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两子,多年来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只是近期原告怀疑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并多作自我批评,多从孩子的利益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一味的坚持离婚,实属草率,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