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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与上海和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上海和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春华。委托代理人:张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勇军。上诉人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3元,减半收取5081.50元,由上诉人嘉善上虹货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苏江平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孝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