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民催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催字第00021号申请人: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荆河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王旗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晡军,男,该公司业务员。申请人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GA/0104465877出票日期为2011年2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15日,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是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收款人是滕州安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背书转让,持票人即申请人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常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崇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