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丽水市凯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国钢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凯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国钢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0-1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凯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杨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国钢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朱光韩。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温龙执民字第10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国钢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开户账户(33×××35),总金额为人民币637464元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国钢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开户账户(33×××35)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国钢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开户账户(33×××35)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