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钱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赵世海与夏永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世海;夏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钱商初字第145号原告:赵世海。被告:夏永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海诉被告夏永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海撤回对被告夏永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