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宇锋与石彦梅、吴冬、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锋,石彦梅,吴冬,张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黄宇锋,男,出生于1973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石彦梅,女,出生于1954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吴冬,男,出生于1981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静波,女,出生于1976年6月22日,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锋与被告石彦梅、吴冬、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锋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宇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