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顺利与赵欣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利,赵欣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安顺利。委托代理人赵巍巍,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欣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顺利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