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东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李艳奇、商铁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时常口角打仗,被告又外出两年之久且下落不明,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被告生活,本人同意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五份,均欲证明原、被告与子女身份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两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1日进行结婚登记。3、昌图县前双井子镇郭牛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两份,欲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之久,所生子女现随被告生活。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4年2月21日生育一女刘天伊,现在被告处与被告父母一居生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被告又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时常口角打仗,现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子女随被告生活,原告应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刘天伊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1年10月起每月付给子女抚养费150元,至子女18周岁止,2011年子女抚养费45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2012年起,于每年1月30日前给付一次当年子女抚养费。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艳奇人民陪审员 商铁柱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