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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学松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学松;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1104号原告贾学松,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松诉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学松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学松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贾学松减半负担6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