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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樊会花与吴美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会花,吴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樊会花,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江西特产超市员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吴美兰,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江西煌上煌集团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少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美兰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美兰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美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美兰在江西煌上煌集团公司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美兰存款14734.8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美兰的收入14734.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