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沈三国、徐闻县广播电视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沈三国,徐闻县广播电视大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李小华,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徐闻中学职员,住徐闻县。被告:沈三国,男,55岁,汉族,住徐闻县。被告:徐闻县广播电视大学法定代表人:潘建义,副校长。本院在审理李小华诉被告沈三国、徐闻县广播电视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华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予原告李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