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180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史本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本月,熊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807-1号申请执行人史本月,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星河庄村317号。被执行人熊旭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告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本月所有的鲁F×××××号货车及鲁F×××××号挂车各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熊旭山所有的鲁FC77**号货车及鲁FD8**号挂车各一台。限被执行人五日内交款,逾期依法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