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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1年1月生,汉族。执行人 雷某某,男,1962年7月生,汉族。本案在执行张某某与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元;二、2011年12月15日雷某某给张某某500元;2012年7月15日雷某某给张某某1000元;2012年12月15日雷某某给张某某1500元。三、执行费50元由雷某某直接缴纳法院财务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渭民执字第00258号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董超审判员雷秦川审判员左成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晁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