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沈仁祥与俞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仁祥,俞亚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沈仁祥。委托代理人傅中康。被告俞亚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仁祥诉被告俞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阿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锐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