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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毛关忠与金虎、朱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关忠,金虎,朱明华,徐彤,谢铭柏,贾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初字第4号原告:毛关忠。委托代理人:陆云英。委托代理人:周伟灵。被告:金虎。被告:朱明华。被告:徐彤。被告:谢铭柏。被告:贾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关忠与被告金虎、朱明华、徐彤、谢铭柏、贾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关忠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关忠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372元,减半收取38168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毛关忠负担。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唐骥代理审判员李建旭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    蓓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