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黄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徐某某,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0113245x,住浙江省温岭市坞根白壁村998号。被告:章某某。原告徐某某为与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某某起诉称:2009年7月20日,被告章某某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当时口头约定过半个月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拒不归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章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徐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章某某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章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原告徐某某借款人民币48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章某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某某、应诉通某某、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某某等,被告章某某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6月间,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尔后归还了借款人民币12000元,尚欠借款人民币48000元。2009年7月20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徐某某借到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被告章某某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于2011年5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人民币48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借款人民币48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5月24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魏绪荣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