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曾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1-10-28核稿人毛振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毛振良2011年10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原告:曾某,女,汉族,博罗县人,住本县。身份证号码:×××0843。被告:翁某,男,汉族,博罗县人,住本县。身份证号码:×××3059。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毛振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童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