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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波宝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象山县涂茨镇黄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宝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象山县涂茨镇黄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宁波宝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恒阳小区一期4号楼611室。法定代表人:陈含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平华,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县涂茨镇黄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黄沙村。代表人:张国营,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宝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涂茨镇黄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宝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宝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87元,减半收取11643.50元,由原告宁波宝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