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吴建红与中山市优越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红,中山市优越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18号原告吴建红,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青松,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优越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2号一、二、三层南座。法定代表人王金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红诉被告中山市优越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