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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军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租车驾驶员,原系象山县公安局定山派出所协警,住象山县。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李军由象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象山县公安局定山派出所任协警,协助民警开展值班、接警、出警、抓捕等工作。2010年5月,顾某(已判刑)欲在象山县晓塘乡、定塘镇一带聚众赌博,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抓获,顾某与被告人李军商量由被告人李军为其赌场提供定山派出所的抓赌信息,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被告人李军表示同意。同年5月24日,顾某与李某、徐某(均已判刑)等七人在象山县晓塘乡励家坪村聚众赌博,顾某事先将赌博的地点及时间告知被告人李军,以便让被告人李军在公安机关抓赌时为其通风报信。后该赌博被人举报,定山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布置抓捕任务。作为该次抓捕行动参与者的被告人李军在接警后即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顾某等人逃离,导致此次抓捕行动失败。此后,被告人李军又多次将抓赌行动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泄露给顾某,导致定山派出所多次抓赌行动失败,并收受顾某送予的好处费计人民币1200元。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军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罗某、顾某、徐某、李某、李斌的证言、象山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象山县公安局录用临时工聘用人员呈批表、劳动合同、象山县公安局证明、情况说明、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在查禁犯罪活动中,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结合被告人李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