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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桂甲、裴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86号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桂甲。被告:裴某某。被告:桂乙。被告:李某某。被告:桂丙。被告:尹某某。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为与被告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社起诉称,2010年9月13日,被告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及保证函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桂甲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9月12日止,月利率为7.965%,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被告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天放贷80000元。贷款逾期后,被告并未如期归还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桂甲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信用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函各1份,证明被告桂甲到原告处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三、收贷收息凭证1份,证明被告桂甲应支付利息的数额。被告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原告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9月13日,原告信用社与被告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及保证函各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桂甲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9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965‰,如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如未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该借款由被告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贷。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如期归还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被告桂甲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规定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桂甲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桂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16日止为3187.0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甲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桂甲、裴某某、桂乙、李某某、桂丙、尹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