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惠某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2102号原告惠某某甲,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惠某某乙,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甲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