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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惠某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2102号原告惠某某甲,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惠某某乙,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甲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