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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招翠与乔改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