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招翠与乔改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