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0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夏某某,男。王某某诉夏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夏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王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至县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夏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周至县支行6222023700012889434账户上的存款8071元扣划至周至县人民法院。二、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