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10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草临路。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雷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静涛,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后收取255.50元,由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