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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与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金鹏路马超社区。法定代表人蒋小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开志,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桂兴路二段。法定代表人韩朝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成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泸县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骥代理审判员  张锦代理审判员  曹洁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