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广山,段仁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9号原告:鲍广山,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国投新集集团口子东煤矿,住新集煤矿宿舍,身份证号:342422196905068577。被告:段仁苗,女,1966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西北村33楼2单元4层12室,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广山与被告段仁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广山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广山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鲍广山负担。审判员 顾 旭审判员 柏松桦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