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国君与陈秀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国君;陈秀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王国君。委托代理人:郑良辉。被告:陈秀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代表人:马骏豪。委托代理人:胡忠高、汪晓博。原告王国君与被告赵松林、陈秀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国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撤回了对被告赵松林的起诉。原告王国君的委托代理人郑良辉,被告陈秀琴,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忠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君诉称:2011年1月20日,赵松林驾驶浙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湖岭镇驶往瑞安市区,11时50分许,赵松林驾车至新瑞枫线陶溪大桥地段超越前车时,与对向由原告王国君驾驶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国君、胡房利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赵松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国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多发伤、腹部闭合伤、脾破裂、左侧肱骨骨折、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一个十级,护理费为75天,营养期限30天。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秀琴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0868.13元(医疗费3857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3160元、残疾赔偿金203670.4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1512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480元,财产损失99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扣除被告已付34000元);2、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安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肇事车辆已经向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原告请求赔偿的部分项目、金额不合理:关于医疗费,根据鉴定不合理及非医保的部分平安公司不承担;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意见;关于护理费,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但出院后的护理标准过高;对营养费没有意见;对交通费,认为原告请求过高;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不合理,应酌定90天,即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也没有原告主张的6个月,误工标准,原告没有提供收入证明,应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没有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即使要计算,抚养年限也仅只计算9年;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财产损失由法院认可;鉴定费,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故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对后续治疗费没有意见。被告陈秀琴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赵松林是陈秀琴雇佣的驾驶员,是在替陈秀琴送货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的,陈秀琴愿意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另外陈秀琴支付了原告交通事故发生当天的门诊费用2000多元,发票在原告手里。另存医院里30000元,押在交警队1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均由陈秀琴支付。对原告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为保险的时候都是全保的,原告所有合理费用应该都是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王国君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赵松林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被告陈秀琴户籍证明、保险卡;二、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150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三、《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1份;四、《住院收费收据》1份、《门诊收费收据》12份、《住院费用清单》1份;五、《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施救费发票、增值税发票、潘杰《证明》及《身份证》,欲证明原告拖车费及车辆修理费支出;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份、交通费票据若干,欲证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七、瑞医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51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1份;八、《居民户口簿》,欲证明王益卢、王春应、王淼磊与原告关系;九、温州市瓯海华光缝纫配件厂《证明》、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王淼磊《学生证》各1份,欲证明原告及其儿子长期在市区居住。经庭审质证,被告平安公司及被告陈秀琴均认为:证据五中的施救费发票,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票据出具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车牌号也与原告车辆不符合;证据六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与原告的治疗不具有关联性,其余交通费票据与原告的治疗时间地点无法吻合;证据九中温州市瓯海华光缝纫配件厂《证明》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提供营业执照也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册等,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村委会具体经办人和派出所的经办人没有签字,且证明的内容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对王淼磊《学生证》三性均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三相关医疗资料的建休时间不合理,证据四中医疗费的合理性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认为,证据五中施救费发票的付款户名为“浙C-×××**”与原告驾驶车辆号牌“浙C×××**”极其近似,且该发票原件在原告手中,应为发票出具时的笔误,发票开具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相差一个余月,为合理期间,二被告对该施救费发票的质证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证据六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系案外人所花费的费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余交通费票据,与本案关联性无法证实,故证据六本院均不予采纳。证据九温州市瓯海华光缝纫配件厂《证明》、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的真实性均有待其他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王淼磊《学生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纳。其余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秀琴向本院提交了1份《领款凭证》欲证实其为原告支付护理费3960元。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住院期间护理费确系陈秀琴支付,但该《领款凭证》不清楚,平安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被告平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险抄件》2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1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份。另外,被告平安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医保范围鉴定。经本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温天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67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鉴定结论中与本次治疗无关联的药物支出系因原告的伤势情况而使用控制肺部感染及改善脑部后遗症的用药,是合理的。被告陈秀琴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平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外补充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国君伤后“医疗”费用票据总计38596.53元,其中不属于医疗范畴费用262元,与本次外伤治疗无关联的费用1381.6元,其余费用中非医保范围费用为6320.3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陈秀琴支付了34000元及事故当天的门诊抢救费用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经核算事故当天1月20日的门诊发票合计1856.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被告陈秀琴同意按法院确定标准计算。王国君生育一子王淼磊,2002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王国君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合理的费用及损失应予支持。经鉴定,其合理的医疗费用为36952.93元,原告认为鉴定为无关联的费用系合理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平安公司主张仅赔付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护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出护理费数额,故按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按鉴定确定的75天,故护理费为30650/365*75=6297.95元,其中住院22天的护理费计18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原告请求赔偿660元和1000元,各被告均无异议,予以支持;误工费,因原告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又不能证明其所从事行业,故参照浙江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最低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鉴于被告同意按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故误工费参照浙江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误工期限,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不超过定残之日为限,故计算至定残之日,即23778/365*138=8990.04元;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村户籍,且没有证据证实其长期居住、工作、生活在城镇,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即11303*20*32%=7233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生育一子,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计算方法,计算年限从抚养人定残之日起计算,即8390*10*32%/2=13424元,计入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原告虽没有提供正式票据,但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酌情确定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根据其伤残等级,酌定1500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1480元,可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由赔偿义务人按责任承担比例负担;财产损失,结合损失确认书及材料、工时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原告主张99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5000元,被告均无异议,予以支持。综上,应支持原告的赔偿额为162544.1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据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22000元(因该交通事故同时造成胡房利受伤,胡房利在另案中同意由王国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全额赔付),余下40544.11元,因驾驶员赵松林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的,依法应由雇主被告陈秀琴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平安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限额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义务,即39064.11元。扣除被告陈秀琴已支付的35856.9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按1847.4元计),被告平安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2839.81元,直接支付被告陈秀琴3622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王国君12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王国君2839.81元;三、驳回原告王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王国君负担1283元,被告陈秀琴负担1398元。鉴定费11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负担(已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6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丹附件原告损失项目清单(单位:元)赔偿项目法院支持额医疗费26952.93护理费6297.95住院伙食补助费660营养费1000误工费8990.04伤残赔偿金72339.2(被抚养人生活费)13424交通费1500鉴定费148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清单(单位:元)赔偿分项法院支持额交强险内交强险外陈秀琴负担商业险赔付(限额20万元)医疗分项33612.931000023612.9323612.9323612.93伤残分项117551.181100007551.187551.187551.18财产分项99002000790079007900鉴定费14800148014800案款收付清单(单位:元)法院支持原告应获赔总额已收预付款项原告可再获赔162544.1137704.3124839.81保险公司赔付总额支付给原告支付陈秀琴161064.11124839.8136224.3陈秀琴赔付额148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