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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成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王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荣成民初字第15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负责人王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民,男,副行长。被告王志勇,男,住荣成市。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与被告王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道支行诉称,被告王志勇于2010年3月24日以养猪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关利息。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1年5月20日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王志勇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勇于2010年3月24日以养猪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志勇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遂成诉。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勇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借款及利息。现拒绝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按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现原告向债务人被告王志勇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1年5月20日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十份,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玄 波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林乐壮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