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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红录与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录,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3号原告赵红录。委托代理人嫣斌。被告周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录与被告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赵红录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