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海宁市震宇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震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34号申请人:海宁市震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香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江,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海宁市。申请人海宁市震宇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209212的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1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启发家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启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背书人宁波启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震宇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海宁市震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