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9楼。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帅伟,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理人民陪审员 刘 琨人民陪审员 吴琴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