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1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129号原告王小红。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1层。代表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红与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红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