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523号原告沈某某,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系组成员,户口一直登记在四组。2008年7月20日四组部分土地被征用,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5000元,2009年12月四组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20000元,2010年2月3日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13000元,共分38000元。三次均为给原告分配。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沈某某征地补偿款共38000元。二、诉讼费370元,由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