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许金生与刘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生,刘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许金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生与被告刘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生于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许金生负担。审 判 长 徐庆海审 判 员 李 宏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冀生 来源:百度“”